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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分會的成立、組織和管理
第9條 |
分會的成立、組織和管理 |
9.1 |
成立分會 |
9.1.1 |
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批准,數目不少於7名 屬於同一職系的本會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如 係退休會員的分會,則必須同屬退休會員), 得發起申請成立分會,並選舉分會執行委員會,及在其任期屆滿前,改選分會執行委員會。屬於同一職系的會員,其分會會籍將由理 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撥歸指定的分會,並由該分會代表之。 |
9.1.2 |
獲准成立的分會得在理事會的授權下,自行處理涉及有關其所代表的職系/分 會的事務。 |
9.2 |
分會的組織和管理 |
根據本會章程及附則(1): 《香 港政府華員會分會的成立、組織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負責協助和監管各分會。 |
章程附則(1) -- 香港政府華員會分會的成立、組織和管理辦法
第1條 |
成立分會 |
1.1 |
本附則(1)根據香港政府華員會章程第9條、第11條而訂定。本附則(1)中的"理事會"指香港政府華員會理事會。 |
1.2 |
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批准,數目不少於7名屬於同一職系的本會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如屬退休會員的分會,則必須同 屬退休會員),得發起申請成立分會,並選舉分會執行委員會,及在其任期屆滿前,改選分會執行委員會。屬於同一職系的會員,其 分會會籍將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撥歸指定的分會,並由該分會代表之。 |
1.3 |
理事會有權決定哪些職系可以或不可以合組一個分會。 |
1.4 |
發起成立分會的會員須組織一個籌備小組,並聯署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獲准後,聯同有關專責委員 會主席,向全體隸屬有關職系的本會會員發出通告,以召開分會會員的大會,成立分會、選舉分會執行委員會;分會大會通知期不得 少於14天。 |
1.5 |
分會會員大會上將決定分會執行委員會的確實任期和成員的數目。分會執行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以下、1年以上,每個分會得以秘 密投票方式選舉5至15名執行委員。只有隸屬於同一職系的合資格會員才得以參加分會會員大會並投票。 |
1.6 |
投票前,分會會員大會應在發起人中推選1名人士擔任大會主席和1名秘書以負責主持大會、擔任大會記錄;並從會員中公開委任 不少於2位監票人,以負責保管投票箱及監督投票、點票和唱票的工作。 |
1.7 |
成立分會會員大會舉行後3個工作天內,大會主席及秘書須聯署以書面呈報專責委員會有關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出席大會的簽到表 和選舉結果,並由會方核實當選人的資格後,於大會舉行後5個工作天內張貼選舉結果於會所佈告板供會員查閱,並隨後通知當選 人。 |
1.8 |
如分會會員對投票結果有任何投訴,須在投票結果公佈後1天內以書面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提出。處理辦法參照會章第 8.11條辦理。 |
第2條 |
成立/改選分會執行委員會 |
2.1 |
投票結果確認後7天內,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召開第1次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互選,以選舉分會主席1名、秘書1名、財政1名 等分會會務負責人,以集體負責所屬分會的事務和利益。 |
2.2 |
分會執行委員會經互選正式誕生後5天內,分會主席和秘書須聯名以書面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呈報執行委員會會議記 錄、出席會議的簽到表、互選結果和當選執行委員的個人資料等備案。 |
第3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的任期和批核 |
3.1 |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之日為分會執行委員會正式生效之日,其2年以下、1年以上的任期由此日正式開始計 算;並只有由此日起,新一屆的分會執行委員會才得以正式運作。 |
3.2 |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須在批准分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結果的同時呈報給秘書長,並由秘書長負責向職工會登記局申報。 |
3.3 |
如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不批准分會會員大會及/或執行委員會選舉的結果,有關分會及/或執行委員會將被要求召開特別 會員大會及/或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進行重選。重選的具體辦法參照本附則(1)第28.1條至28.3條進行。如分會會員對決 定有所不滿,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上訴。 |
第4條 |
分會執行委員的義務 |
4.1 |
分會執行委員必須全數、及時繳付會費及其他應繳款項。 |
4.2 |
分會執行委員必須以身作則,效忠本會及本分會,履行本會會章,遵循本會的使命、宗旨及目標,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及獲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以及分會會員大會、分會執行委員會的議決;參加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並接受其指示;克己奉公、廉潔守 正、盡忠職守。 |
第5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
分會執行委員會最少每3個月開會一次,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
第6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
6.1 |
分會執行委員會向分會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及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指示和管轄。 |
6.2 |
分會執行委員會在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授權下,在分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得自行管理分會的會務、代表分會會員 處理有關其職系的事務並與管理當局磋商談判。 |
6.3 |
分會執行委員會有權議決制訂守則、指引以規範本分會內部的行政和管理,但有關內容不得與本會的使命、宗旨和目標、本會的章 程和章程第11.8.1條相牴觸,並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事先通報、事後申報備案。 |
6.4 |
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守則、指引對包括分會執行委員在內的分會所有會員均有約束力。 |
6.5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承擔、落實、推動本會和本分會的使命、宗旨、目標、方針和政策。 |
6.6 |
分會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分會名譽顧問以聽取對於分會事務上的意見,亦可因分會的利益而辭退該等分會名譽顧問。 |
6.7 |
受委任的分會名譽顧問並無實質的權力和義務,其任期不長於當屆的分會執行委員會任期,並可繼續受委任。 |
6.8 |
分會執行委員會應在委任分會名譽顧問時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 |
6.9 |
被委任的分會名譽顧問的言行不應與本會的使命、宗旨、目標、方針和政策有牴觸。 |
第7條 |
開設分會銀行戶口 |
7.1 |
分會如有財務收支,必須以分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分會不可保留超過港幣$10,000以上的現款,並須將超額的款項存入分會指定的,並以分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 |
7.2 |
分會執行委員會議決任命的分會財政或副財政,聯同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任命的其他執行委員,得共同聯署,並以分會名義從分會銀行戶口下提取款項,供分會會務使用。 |
7.3 |
如提取的款項超過分會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的數目,分會財政必須在事前得到分會主席的同意,並須盡快向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報 告。 |
第8條 |
募捐的規定 |
8.1 |
分會執行委員會得邀請會員對任何經費作出合理的捐獻,但必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列明捐款的用途和監 管方法。 |
8.2 |
如須向非會員募捐,則必須在事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列明募捐的目的、捐款的用途和監管的方法,並 在獲得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書面批准下才可進行。 |
8.3 |
任何捐獻的收支必須清楚記錄,以備隨時核查。 |
8.4 |
如設立專項基金,須由分會執行委員會議決規定該基金的指定用途和管理辦法,並須設立獨立的收支賬目,與其他的財務收支分 開,並須經分會核數員核數。 |
第9條 |
分會的財務報告 |
9.1 |
分會財政須妥善保管分會的銀行存摺、月結單等文件,並須在本會財政年度結束後,或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於指定日期前,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 |
9.2 |
財務報告必須包括經分會核數員核對的、包括所有捐獻記錄和專項基金賬目在內的上一年度的週年財務收支報告,並在有需要時向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解釋之。 |
第10條 |
分會主席的職責 |
10.1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從其成員中互選1名分會主席,並可於其認為適當及有利於分會利益時,經議決將該主席停職或免職,但須向理 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列明停職或免職的理由。被停職或免職的分會主席得向分會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
10.2 |
分會主席須主持分會會員大會、分會特別會員大會和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並負責會議的妥善進行。 |
10.3 |
表決議案時,如贊成和反對票相等,分會主席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
10.4 |
分會主席須在分會秘書、財政等分會執行委員的協助下,統理分會的一般行政和事務,包括與管理當局的磋商談判;並須設法確保 分會的各項會務不會牴觸本會的使命、宗旨、目標、方針和政策。 |
第11條 |
分會秘書的職責 |
11.1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從其成員中互選1名分會秘書,並可於其認為適當及有利於分會利益時,經議決將該秘書停職或免職,但須向理 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列明停職或免職的理由。被停職或免職的分會秘書得向分會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
11.2 |
分會秘書須按會章的規定、執行分會會員大會的議決、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指引、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指示辦理分會會 務。 |
11.3 |
分會秘書須出席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並記錄議案。分會秘書有權於任何事務上發言及投票。 |
11.4 |
分會秘書須協助分會主席草擬會務報告或任何其他所需的報告,提交分會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以及執行會章其他有關條款規 定的職務;並在獲得分會主席同意下,與分會主席聯名發出召開分會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的開會通知。 |
第12條 |
分會財政的職責 |
12.1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從其成員中互選1名分會財政,並可於其認為適當及有利於分會利益時,經議決將該分會財政停職或免職,但須 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列明停職或免職的理由。被停職或免職的分會財政得向分會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
12.2 |
分會財政須安全保管所有屬於本分會的款項及記錄,並須確保本分會名下一切收支有詳盡正確的記賬。 |
12.3 |
分會財政須負責本附則(1)第9.1條至第9.2條規定的事務。分會財政有權於所有事務上發言及投票。 |
12.4 |
分會財政不可保留超過港幣$10,000以上的現款,並須將超額的款項存入分會指定的,並以分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 |
第13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其他委員的職責 |
13.1 |
分會執行委員會其他委員須盡力協助分會主席、秘書、財政處理會務,接受分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分配和其他指示。 |
13.2 |
分會執行委員會可於其認為適當及有利於分會利益時,議決將該執行委員停職或免職,但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 案並列明停職或免職的理由。被停職或免職的分會執行委員得向分會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
第14條 |
分會執行委員的空缺 |
14.1 |
遇有分會執行委員逝世、辭職、被免職、未能履任,或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離開香港,而離開香港可能屬永久性,其分會執行委員 空缺得由在上一次選舉中獲選票次多者填補。 |
14.2 |
倘無此類候補人選,其空缺得由分會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召開分會特別會員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 填補。 |
第15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申報會議記錄 |
分會執行委員會所有會議記錄和出席會議的簽到表,均須盡快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 |
第16條 |
分會週年會員大會 |
16.1 |
不論分會執行委員會的任期為1年或2年,分會執行委員會均須在任期1週年的時候召開分會週年會員大會。 |
16.2 |
只有合資格、已及時繳交當年會費的分會會員才有權出席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
第17條 |
分會會員大會通知和議程 |
17.1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議決召開分會週年會員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在發出大會通知和議程最少7天前向理事會或其授 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附上全部附件。 |
17.2 |
附有大會議程的分會會員大會通知須在分會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日期最少10天前向分會全體合資格會員發出。發出通知和議程的期 限並不包括通知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
17.3 |
分會週年會員大會的議程須包括: (1)審議及通過分會執行委員會秘書提交的週年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2)審議及通過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提交的分會會務報告; (3)審議及通過分會執行委員會財政提交的週年財務收支報告(如並無任何收支,亦需作交代); (4)委任核數員(如分會有財務收支;被委任者不能具分會執行委員的身份); (5)秘密投票選舉任期屆滿或需補選的執行委員; (6)討論其他合適的事項。 |
第18條 |
分會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 |
分會特別會員大會得以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1)分會執行委員會議決召開; (2)分會1/5或以上的會員聯名以書面提出要求; (3)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認為有特殊需要的時候。 |
第19條 |
分會特別會員大會的議程 |
分會特別會員大會討論的事項,只限於大會通告上所列的議程。大會通知須在大會召開日最少10天前向分會全體合資格會員發 出。發出通知的期限並不包括發出通知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在發出大會通知和議程最少7天前向理事會或其授權 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並附上全部附件。 |
第20條 |
分會會員大會法定人數 |
分會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均以合資格會員人數1/5或最少15人的出席為分會大會的法定人數;而經出席的多數票通過 的決定即屬有效。 |
第21條 |
分會延期大會的安排 |
21.1 |
召開分會週年會員大會或分會特別會員大會時,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1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大會主席應宣 佈流會。分會執行委員會必須在流會後14至21天內,在分會執行委員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分會延期大會。為此目的而發出的 通知書,必須最少於分會延期大會召開日期14天前發給所有合資格有表決權的分會會員。屆時不論出席分會延期大會會員人數的多 寡均構成法定人數。分會延期大會的通知書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分會會員參照。 |
21.2 |
分會延期大會的議決,在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認可後,對分會全體會員均有約束力。 |
第22條 |
分會主席、秘書須申報會員大會記錄 |
分會主席須聯同秘書,在分會週年會員大會或分會特別會員大會後7天內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分會大會的記錄,包 括出席分會大會的會員簽到表、分發及領取選票的記錄、會議的記錄等資料備案,並須在有需要時,解釋、澄清或補充有關資料。 |
第23條 |
中止分會會員大會後的處理 |
23.1 |
分會主席如認為確有需要,有權中止分會大會,並在中止後24小時內以書面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作緊急報告。 |
23.2 |
分會大會中止前通過的決議即予暫停,等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處理結果。後者將視乎需要,盡可能召開分會特別會員 大會以處理分會會員大會中止後餘下的議程。 |
23.3 |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須視乎實際情況盡早通知分會的全體會員有關處理的結果,並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報。 |
第24條 |
分會秘書兼分會會員大會記錄 |
24.1 |
分會秘書須兼任分會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並協助分會主席確保會議妥善進行。 |
24.2 |
分會秘書須妥善安排出席分會會員大會的合資格會員的簽到並保管有關簽到、分發和領取選票等記錄,以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 委員會的查核。 |
第25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改選和暫停 |
25.1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在其2年以下、1年以上的任期屆滿前召開分會週年會員大會,改選分會執行委員。 |
25.2 |
如分會執行委員會因故未能於屆滿前改選,必須以書面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提出申請延期並獲批准,否則該分會執行委 員會將被暫停,並不得以分會名義去運作,包括不得代表分會會員與管理當局進行磋商談判。 |
25.3 |
被暫停的分會執行委員會如欲恢復運作,則必須一如會章第9.1.1條所規定辦理,其分會會員選舉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權 利則不受影響。 |
25.4 |
分會被暫停時,分會原執行委員會委員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交代、交回所有有關該分會的檔案、文件等資產以作處 理。 |
第26條 |
分會的解散 |
26.1 |
如果分會的會員降到6人或以下,則分會執行委員會和分會均將被解散。 |
26.2 |
分會執行委員會如欲解散分會,須經分會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並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 委員會安排分會全體合資格的有表決權會員秘密投票決定。 |
26.3 |
如經分會全體合資格的有表決權會員秘密投票,並獲3/4合資格的有表決權會員的同意,有關分會方得宣佈解散。 |
26.4 |
分會解散後,其原會員將被合併於有關連的混合職系組別,其選舉會員代表的權利將依會章第8.3.3條辦理。 |
26.5 |
分會解散時,以分會名義合法引致的所有債務須自行完全清償,剩餘的資產須撥入本會名義下的戶口。 |
26.6 |
分會議決解散時,有關通知須在投票結果揭曉後24小時內,由分會主席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報告。本會秘書長須於分 會解散後30天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並通報全體分會會員。 |
26.7 |
分會解散時,分會原執行委員會委員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交代、交回所有有關該分會的檔案、文件等資產以作處理。 |
第27條 |
分會執行委員會改選日期 |
不論分會執行委員會任期是否屆滿,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有權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指示分會提前或延遲分會執行委員 會改選的日期。 |
第28條 |
改選的安排 |
28.1 |
改選前,分會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專責委員會須決定新一屆分會執行委員會的任期、成員的數目和成員的組成以及 選舉的辦法,並須在改選前附註於分會會員大會通知書,最遲須在分會會員大會舉行前10天通知分會全體合資格會員。 |
28.2 |
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在投票前,從會員中委任最少2位監票人,以負責保管投票箱及監察投票、點票和唱票的工作。有關監票人的委 任須清楚記錄於分會週年會員大會、分會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上。 |
第29條 |
其他選舉辦法 |
29.1 |
如分會執行委員會的改選並非採取分會會員在分會週年會員大會或分會特別會員大會上,直接選舉分會執行委員的辦法,則可在事 先申請並取得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批准下,採取本附則(1)第29.2條及第29.3條規定的辦法進行改選。 |
29.2 |
提名制 (1)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在事先議決提名制的具體辦法; (2)有關提名的辦法須在提名開始日最少10天前通知分會全體合資格會員,並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 (3)所有分會合資格會員均有提名和被提名參選分會執行委員的權利;但提名人必須在提名前獲得被提名參選會員的同意;被提 名的人士必須為本分會已及時繳交會費的、已加入本會滿6個月的合資格會員,否則有關提名將被取消。 (4)提名表須在本會會所辦事處辦公時間之內及分會執行委員會指定的截止時間前送達本會,並投放於被封存的提名箱內。 (5)參選人只限於被提名的分會合資格會員。 (6)投票人只能選舉已被提名參選的人士。 (7)如提名人數不足以填補分會執行委員的空缺,不會被安排再提名。如提名人數少於分會執行委員會成員數目的下限,即5 名,則所餘差額,將由出席分會會員大會的會員直接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8)參選人士經核實參選資格及認可後,有關提名名單須最遲於投票日7天前公開張貼於會所佈告板供會員參閱;並須同時向理 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備案。 |
29.3 |
設立多個投票箱 (1)分會執行委員會得在事先議決指定的不同地點及分會會員大會當天某個時間,設立多個投票箱,方便會員投票。 (2)分會執行委員會應確保: 所有選票只派發予分會合資格的有表決權會員,每位合資格的有表決權會員只可獲發1張選票。 (3)有表決權會員須親身以秘密方式投票選舉分會執行委員,不得授權他人代行。 (4)所有選票均須由投票人在投票場所親自和即場填寫,不能簽署、塗改,否則作廢;並必須由投票人親自投入為此次選舉而設 的投票箱內。 (5)分會執行委員會須在選舉前委任2位以上的會員擔任監票員以保管各投票箱、監督投票的進行、在2位以上證人的見證下把 投票箱封箱,並安全運送投票箱至指定的集合地點。 (6)所有投票箱須在分會會員大會召開的地點,或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在監票員的監督下公開打開,進行 點票、唱票及記錄的工作。 (7)除非事前獲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書面批准,投票結果必須先經分會會員大會正式議決確認,才得呈交理事會或其 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審批。呈交時須同時呈上經分會主席、秘書聯署的分會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其他大會文件,供查核。 |
第30條 |
投票通知書 |
投票通知書須於投票日不少於10天前連同分會會員大會通知書,向全體合資格會員發出;通知書內須列明選舉辦法及程序。 |
第31條 |
秘密投票 |
31.1 |
選舉必須以秘密投票方式,並須在分會執行委員會委任的、不少於2名監票人監察下進行。 |
31.2 |
不論採取何種選舉辦法,如會員未能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投票,將被視為放棄投票權。 |
第32條 |
同票的處理 |
遇有2位或以上參選人獲同等票數,將以當選人個人的會齡決定優先權;如會齡相同,則以會籍登記的先後決定次序;如會齡曾中 斷,則以重新加入本會的日期起計算會齡。 |
第33條 |
改選結果揭曉後的具體安排 |
當選結果揭曉後的具體安排,參照本附則(1)第1.7條至第1.8條的辦法處理。 |
第34條 |
本附則(1)的修訂 |
本附則(1)可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廢除、增加或修訂之。 |
第1條 |
關於分會的自我稱呼 |
香港政府華員會各分會自我稱呼時,不論對內或對外、口頭或書面,應一律使用“本分會”,不能使用“本會”。 |
|
第2條 |
關於理事會及分會的分工 |
2.1 |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負責統籌、總理涉及整體公務員/勞工/全港性的事務。 |
2.2 |
理事會根據《香港政府華員會章程》第9.1.2條授權香港政府華員會各分會自行處理涉及有關其所代表的分會/職系(包括有 關其專業)的事務。 |
第3條 |
關於分會處理會務須遵循的指引 |
3.1 |
分會處理會務須 |
(1) |
體現《香港政府華員會章程》第2條《本會的使命、宗旨和目標》的精神; |
(2) |
遵循本會“政治中立不偏、作風務實穩健、處事認真負責、態度不卑不亢” 的路線; |
(3) |
執行本會有關處理公務員權益、員工關係問題的基本政策,即:管職雙方應透過公務員隊伍內部的機制去磋商解決,避免泛政治 化,避免走向對抗; |
(4) |
充分考慮法律/經濟等責任問題。 |
3.2 |
分會如有意邀請/聯合外間團體/機構/人士採取任何行動,須事先及早徵詢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以尋求同意或協 助。 |
第4條 |
關於分會與外間團體/機構/人士的合作 |
4.1 |
分會如需與外間團體/機構/人士合作,或參加或與其共同籌組聯席會議、大聯盟等合作組織,須事先及早徵詢理事會或其授權的 專責委員會意見並交代有關團體/機構/人士的詳情(如名稱、職權範圍、架構、成員、工作計劃等資料),並附上一切相關信函文 件,供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審批。分會須獲批准後才可參與。 |
4.2 |
如分會在本守則生效前已經與外間團體/機構/人士合作或參加聯席會議、大聯盟等合作組織,須在本守則生效後兩個月內向理事 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呈交報告,交代有關團體/機構/人士的詳情(如名稱、職權範圍、架構、成員、負責人、未來工作計劃等 資料),並附上一切相關信函文件,供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審批。如不獲批准,該分會須立即退出並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 責委員會申報處理結果。 |
4.3 |
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須視乎有關團體/機構/人士的立場與本會的使命、宗旨、目標、政策、立場有否牴觸,以及會否影 響本會的談判策略部署及/或本會的整體、長遠利益,決定是否批准任何分會與外間團體/機構/人士的合作。 |
4.4 |
獲批准參與的分會須遵循本附則第1至第3條的規定。有關的分會負責人須定期向該分會執行委員會報告,必要時須尋求該分會執 行委員會及/或本會理事會的授權處理有關合作事宜。 |
4.5 |
獲批准參與的分會須將一切有關信函文件及會議記錄存入分會檔案內,並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 |
第5條 |
關於參加外間團體/機構/人士舉辦或與其合作舉辦活動 |
5.1 |
分會參加外間團體/機構/人士舉辦或與其合作舉辦的活動如諮詢會、研討會、座談會、講座、課程、參觀、訪問或考察等活動, 須參照本附則第1至第4條的規定。 |
5.2 |
參與的分會須將一切有關信函文件存入分會檔案內,並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申報。 |
第6條 |
關於與傳媒的接觸 |
6.1 |
分會與傳媒接觸,包括接受採訪、舉行記者招待會、發出新聞稿、發表意見等,均須遵循本會“政治中立不偏、作風務實穩健”的 路線,不能牴觸本會有關處理公務員權益、員工關係問題的基本政策以及理事會及分會分工的規定。 |
6.2 |
分會如舉行記者招待會(不論是否在本會會所舉行)或發出新聞稿,須在事前及早知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並附上記者招 待會通知、新聞稿的副本。 |
6.3 |
分會與傳媒接觸,須遵守本附則第1及第2條的規定以及本會/分會的發言人制度,並只就獲授權範圍發言。 |
6.4 |
分會對傳媒的發言,應本不誇大、不嘩眾、不偏激、有證有據、實事求是的精神。 |
6.5 |
分會執行委員與傳媒接觸,如違反《香港政府華員會章程》、本守則等有關規定,除可能面對理事會或獲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紀 律處分外,尚須自行承擔法律等相關責任。 |
第7條 |
分會與會員、理事會應加強聯絡 |
7.1 |
分會執行委員會應透過多種形式(例如會訊、電郵、座談會等)主動與該分會會員加強聯絡、溝通,聽取心聲、收集意見,增強分 會內部(包括執行委員、會員之間)的團結。 |
7.2 |
分會執行委員會應與理事會或獲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加強聯絡、溝通、交流、商議,以達致增加對本會的使命、宗旨、目標、政策 和立場的理解,加強分會與理事會的相互支持。 |
7.3 |
分會如有疑問,應及時尋求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或協助,並須向理事會或其授權的專責委員會提供所有信函文件等 資料。 |
7.4 |
分會應與理事會共同努力,謀求會內的大團結、增強本會整體談判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