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引入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由來(3)    回歸前的實踐

作者: 黃河 本會前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本文原刊2023年1月31日《巴士的報》)

較早時,行政會議召集人、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葉劉)向傳媒透露,她曾聽過港督彭定康叫港英政務官1997年後勿聽北京的話。其實,看彭督任內為硬推自己的「政改方案」,不惜「拉倒」中方安排的「直通車」方䅁的取態,也要對高級公務員作出十分出格、肆意干預新政府管治的指示,就不會大驚小怪了。有關方䅁本來容許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確認,即可「直通」,成為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議員。葉劉沒有交代的是,被叮囑的港英政府這班精英,有何反應?他們對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認識有多少?又知否中方既同意港英公務員留用留任,承諾不會「秋後算帳」,則期望他們回歸後服務及效忠於新的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忠誠執行新政府的政策指令,完全符合政治倫理?他們更知否貴為港督的彭定康,正在扭曲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內涵?對此,回歸後的特區政府高層又做過些什麼以匡正前港督的繆誤、樹立公務員的正確認知?

客觀回顧過渡期的歷史可知,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實踐深受中英兩國的合作關係的好壞、政制發展的快慢等因素的影響。讓我們梳理一下回歸前發生過什麼。首先看看英方(含港英政府)這一邊。

中英開始談判之時,港英政府實質上已屬於看守政府,但英方並沒有就政制發展等具有長遠及巨大影響的問題,通過《聯合聲明》《附件二 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英雙方已一致同意的方式,與中方進行友好磋商,卻接二連三地推出一個又一個新的舉措,以造成「米已成炊」之局,計有:

  • 1981年中英剛開始談判之際,就單方面發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急不可待地啟動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改革,包括設立區議會(此時只有委任議員);
  • 1982年中英開始正式談判之時,為設立只有一年的區議會引入選舉;
  • 1985年全體官守議員退出區議會,同時又擴展市政局選民基礎;
  • 1984年9月《聯合聲明》草簽前夕,單方面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啟動立法局歷史性改革、正式成立功能組別;
  • 1985年成立臨時區域市政局(翌年轉正式);
  • 同年9月,中方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剛剛成立,港英政府就舉行了立法局歷史性選舉(首次引入功能組別及地區直選產生的選舉制度,但此時仍保留官守及委任議員) ;
  • 1986年3月舉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
  • 1987年5月發表《綠皮書: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為其後幾年進一步的改革鋪路;
  • 1988年,擴大立法局功能組別選舉議席;
  • 1990年1月,英國國會不顧《聯合聲明》雙方已互換的《中方備忘錄》的既有安排,不理會中國的強烈反對,通過《英國國籍(香港法)》,給予5萬戶港人居英權;
  • 1991年,制定凌駕於基本法等所有其他法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1992年10月,港督彭定康發表上任後首份施政報告,提出更激進的「政改方案」,包括有意在回歸前夕設立「公務員功能組別」。

另一邊的中方,同時期內又做了些什麼?

  • 1985年7月成立有香港各界人士直接參與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 ,展開耗時4年零8個月的基本法的起草和大規模的諮詢;
  • 同年12月,全部由香港各界代表人士共180人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諮委會) 成立 ,公務員不但應邀參加,更有一位當選諮委會執行委員會執委(時任華員會會長郭元漢);
  • 起草期間,先後兩次發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及全國其他地區徵求意見;
  •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沒有受到上一年天安門風波的影響) ;
  • 1993年7月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多次派出內地委員赴港,聽取香港各界的意見;
  • 1996年1月正式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著手籌組首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舉行共有委員400人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委會)選舉;
  • 1996年12月11日舉行首任行政長官的歷史性選舉;
  • 1996年12月21日舉行臨時立法會的選舉(上述3項歷史性活動,均容許公務員參與)。

令人遺憾的是,前述英方的舉措都是在事先沒有與中方磋商下單方面推出的。其造成的立竿見影的影響是,公務員一方面要學習面對香港社會從未有過的政治化、民粹主義趨向,另一方面要恰當處理與當日及幾年後的僱主的三角關係。因應過渡期、後過渡期發生的這些歷史性新變化,華員會及時充實了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內涵,主要有:

  1. 公務員秉持政治中立的原則,不捲入中英爭拗、政黨/團政治紛爭,盡力協助維持公務員隊伍及社會的穩定,以利於政府機器的如常運作,受到最小的干擾和衝擊,確保1997年順利回歸。
  2. 公務員參與投票選舉立法局/立法會議員、基本法諮詢、協助籌組首屆特區政府等活動,並不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但必須在遵守當日政府的法律、政策、指引的規限管束下,行使本人的政治權利。這些規限管束,回歸前來自《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殖民地規例》(Colonial Regulations)等,回歸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務員事務規例》等。
  3. 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既定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由自己屬意的政黨/團所支持或反對,不偏帮任何一個政黨/團。
  4. 為避免加劇公務員隊伍的政治化,不同意立法會選舉設立公務員功能組別。
  5. 因本身不是一般勞工組織,公務員工會也應保持政治中立,避免成為政治組織。

值得一提的是,籌委會確認了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把它視為香港公務員制度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決定在1997年以後繼續保持不變,並保留原有的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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