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華員會對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擬稿)的意見及建議

香港政府華員會(本會)作為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和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成員之一,對公務員事務局於2023年12月13日來信,諮詢本會對《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擬稿)的意見,本會已於2023年12月19日去函提出以下意見/建議,誠望公務員事務局認真考慮:

甲.  正確認識、理解及宣傳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至關重要

1. 公務員「政治中立」為隊伍的穩定作出了貢獻

本會早在中英兩國談判香港前途回歸問題之初,已在時任會長郭元漢先生領導下,率先研究並主張香港公務員在「一國兩制」之下,可否遵循「政治中立」的大原則,服務及效忠「當日的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回歸前是港英政府,回歸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的服務、聘任、升遷、福利待遇不受政府的轉變、任期、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的更替的影響。本會的意見及關切得到了中央人民政府的理解及採納,此項大原則從此正式落實為公務員重要政策之一。

隨著回歸過渡期、後過渡期發生的歷史性新變化,包括公務員隊伍、社會上開始出現對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誤解,本會及時闡述了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1) 公務員秉持政治中立的原則,不捲入中英爭拗、政黨/團政治紛爭,盡力協助維持公務員隊伍及社會的穩定,以利於政府機器如常運作,確保1997年順利回歸;(2) 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既定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由自己屬意的政黨/團所支持或反對,不偏帮任何一個政黨/團;(3) 公務員必須在遵守當日政府的法律、政策、指引的規限管束下,行使個人的政治權利;(4) 公務員參與基本法諮詢、協助籌組首屆特區政府,投票選舉推選委員會/立法(局)會議員、港區人大代表、研習國情、與內地的交流等活動,並不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5) 公務員工會本身不是一般的勞工組織,故也應保持「政治中立」,避免成為政治組織,等等。本會在歷史轉折中起著中流砥柱的作用,避免/減少了公務員問題的政治化,助力了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政府施政的順?

2. 非常歡迎政府從善如流,《公務員守則》更新版保留公務員「政治中立」

回歸以來,有些不知就裏的人以為取消「政治中立」就能搞清楚公務員的憲制責任及效忠問題;或有些人別有用心,曲解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內涵,制造混亂,致《公務員守則》更新版內有關「政治中立」大原則需予刪除的雜音甚囂塵上!對此,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本會前會長黃河先生及本會透過不同途徑作出了緊急呼籲;前會長黃先生更在多篇評論文章中,澄清了眾多有關「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現公務員事務局能從善如流,在《公務員守則》更新版中保留了此項大原則,並對其概念作出了前所未有清晰的解說;對此,本會表示非常歡迎!

3. 反映回歸後的實況並同時兼顧公務員關注的權益

本會建議按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要旨,在《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政治中立」部份,加上:公務員在「政治中立」下的效忠對象為當日的政府,故公務員的服務聘任、升遷、福利待遇不受政府的任期、更替轉變的影響。這其實反映回歸後的實況並兼顧到公務員關注的權益。

4. 宣傳教育正確理解公務員「政治中立」及《公務員守則》為重要的一步

本會建議在《公務員守則》更新版實施後,貴局有步驟的進行宣傳教育,讓公務員及社會人士正確理解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要旨及內涵,免重蹈被誤解、曲解的亂象再有機會發生。

本會亦建議貴局主動收集公務員對「政治中立」及《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其他部份的疑問,做成常見問答集(FAQ),定期更新作宣傳教育,從而促使及便利公務員對《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條文掌握正確的理解。

乙.  理順《公務員守則落實細節仍有必要

1.《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清晰說明公務員的憲制責任、應遵循的操守守則,令公務員知所行止,有其必要,但為免生疑慮,本會建議於守則內增加以下 3 點:

1.1 《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清晰說明公務員履行職責和以公務員身份行事時的要求,應不是去限制公務員工會的負責人/幹事在恰當行使工會的權利及履行工會的職責。鑑此,本會建議,為免生疑慮,應在《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適當地方註明,《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第43、44、45及78段,不適用於公務員工會負責人/幹事對與公務員權益相關事宜向政府/部門提出公開的批評意見,行使工會的正當權利及履行工會的職責

1.2  為免生投訴/申訴無門的疑慮,本會建議《公務員守則》更新版設有獨立段落,闡明公務員如疑遭不公平地被指違反《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某項或某些條文,有其公開的投訴/申訴機制;此為保障公務員得到公平對待的重要說明

1.3  本會認為所有政府僱員,不論是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或「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僱員」,都是緊密合作的一個團隊。為公眾提供服務時,市民、社會人士亦難以區分以上人員其身份,而事實上以上的人員都是執行政府的政策,故「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僱員」都需要遵守《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規定。這點亦應在《公務員守則》更新版內清楚說明

2. 應盡量避免現行規例/指引與《公務員守則》更新版出現矛盾

《公務員守則》更新版是綱領性文件,為免生矛盾,公務員事務局宜要求各局/署從速檢視現行規管公務員的各種規例,指引,指令,部門訓令,工作手冊等,是否有與《公務員守則》更新版的精神不符、內容相左之處;如有,則應修改之,以免生矛盾。

3. 釐清以下句子,免引起不同的理解或誤解

3.1 第38段:…「公務員…有勇氣因工作需要而離開「舒適圈」,才能應付不時轉變的服務需求,…」,其意思是需接受職位調派安排還是要求突破常規、創新工作流程,還是有其他所指?「舒適圈」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或誤解,建議作修訂,令此綱領性文件內此條文有更清晰的表述。

3.2 腳註 6:「根據現行安排,按政治委任制度出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一職者,須從在職公務員中挑選」。然而,上一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並非在職公務員,建議註腳 6 的表述宜更清晰準確,以免生誤解。

本會誠望公務員事務局認真考慮上述的建議,使《公務員守則》更新版一本在手,能令公務員得以從條文中釋除上述提及實實在在的疑慮;能達致協助公務員了解作為行政機關一員的憲制角色和責任,以及現今公務員應有的基本信念和操守準則的政策目標;能真正成為公務員的行為指南,以協助政府有效施政及應對當前與未來嚴峻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