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2)    教訓知多少之一

黃河 本會前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本文原刊2022年11月11日《巴士的報》)

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預告,新版本《公務員守則》(Civil Service Code)將廢除的「政治中立」表述,香港回歸後最初出現在1999年首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頒佈的《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Civil Servants’ Guide to Good Practices ):「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 in conducting official duties)。它位列公務員「基本信念」中的六大原則之一(Core Values of the Civil Service – six key principles)。

頒佈時,林煥光局長明確表示,編製這份《指南》是「為了協助各級公務員加深了解我們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行為」。只是《指南》十分簡潔,且重點放在廉政議題上,佔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對「政治中立」的含義和它的前提,則沒有任何闡述,也沒有解釋如何承擔這份責任,甚至沒有提及1997年7月1日已實施、淩駕香港所有本地法律的《基本法》!不過,《指南》推出之時倒也沒有招惹什麼反對之聲; 2005 年還作了一些修訂,新增了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內容。

2009年,特區政府推出《指南》的「加強版」一一《公務員守則》。在有關「政治中立」方面,2009年版《守則》有了進步,因應公務員隊伍內部及社會上浮現的誤讀誤解、曲解歪曲的現象,作了一些相應的闡述: 

「不 論 本 身 的 政 治 信 念 為 何 , 公 務 員 必 須 對 在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府 完 全 忠 誠 ,
並 須 竭 盡 所 能 地 履 行 職 務 。 在 履 行 公 職 時 (包 括 提 供 意 見、作 出 決 定 或 採 取 行 動 ),

他 們 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等等。儘管有改善,之後10年的實踐很快顯示,這份《守則》仍未能有效應對社會上越來越嚴重,並頻乎失控的亂象。未能把問題講清講楚,應該是原因之一。

沒能講楚的一個大問题,其實早在之前的6年,2003年10月,一位中央政府負責官員已提示過。他是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他在與到訪的香港公務員團體訪京代表團座談時,强調過「政治中立」的重大前提:

  • 「公務員政治中立」有大前提:執行一國兩制、認同《基本法》,不但要認同,還要在社會做榜樣,帶頭執行《基本法》、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此為大前提。港英時代也有服從港督,在《英皇制誥》、《皇室訓令》下,來規限自己行為的前提;
  • 全面理解、模範帶頭執行《基本法》,不存在公務員與「政治中立」對立;
  • 回歸後,在愛國愛港問題上,不存在中立問題,是基本前提;
  • 落實好憲制文件,《基本法》,不存在不中意,就說要「中立」。

(摘自第148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的報導。)

遺憾的是,徐澤副主任的講話,也許因為並非國務院港澳辦的正式宣言,竟不見特區政府去研究和引用!

同樣未見重視的是華員會就《守則》的擬稿向當局提交的一份意見書。其中,有關「政治中立」部份,華員會曾建議增補如下內容:

  1. 公務員服務於當日的特區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服務不受政府的換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更換所影响。
  2. 公務員的個人政治傾向、取態、信仰、立場應不超越特區的自治範圍及《基本法》雖無提及但中央規定的、有可能損害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因而有礙特別行政區安定,甚至生存的界限。
  3. 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
    1. 公務員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合符自己所屬意的政黨的政策立場。
    2. 公務員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將令特區政府得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依法、順利、有效地管治香港,符合香港的整體、長遠利益。
    3. 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份子,不論高中低級,當然可以保留本人的政治/宗教傾向、取態、信仰、立場,但不應因此影响特區政府對市民的服務。
    4. 鑑於公務員同時兼有特區政府政策執行者、公共服務提供者、政府僱員及市民的身份,恰當處理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可避免導致公務員與政府、 其他公務員及市民出現混淆不清的矛盾。
    5. 公務員應在《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的法律框架下對所有政黨/政團一視同仁,不偏向/偏幫或遷就某一個政黨/團,避免捲入政黨政治。
    6. 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與參與下列事務並無衝突:有關履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事宜;有關執行/宣傳/學習《基本法》的事宜;依法參與《基本法》規定的國家事務,例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依法參與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參與中央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活動;與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交往;參與與其公職並無利益衝突的內地非官方團體/機構的活動;參與慶祝回歸紀念、慶祝國慶、有關國情教育的活動。

(詳見第 180 期(2009 年 3 月號)《華員報》。)

未能講清講楚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小道理利害關係,應是踐行過程中第一大教訓!

【 作者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