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門首長責任制》具體實施細節的幾個疑問

香港公務員以廉潔、高效與專業而備受贊賞,輔以嚴格遵循法治原則,依法辦事,並保持政治中立,確保政策執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維護了社會的整體利益。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在國際上獲得高度的正面評價。儘管香港公務員有著廉潔高效的歷史,近年,體系也被批評存在不少不足之處,例如:層級繁瑣、應變遲緩、跨部門協調不足、部門問責性模糊等。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5年9月17日發表了他任內第四份施政報告,提出增設《部門首長責任制》以推動部門首長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運作系統,破瓶頸、補短板,持續優化工作流程,不斷提升部門效能;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釐清責任誰屬,按缺失輕重情況,依照公務員管理制度進行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把司局長政治問責和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兩者,更好銜接起來,並說明兩者的角色。

《部門首長責任制》 (點擊可了解詳細內容)  設有兩級機制:部門首長需經常檢視部門行政程序,若發現屬一般性質(第一級)的問題,部門首長負責釐清責任誰屬,查找不足並作出改善,同時按照公務員管理制度對過失人員作出行政或紀律處理。若問題嚴重、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可能牽涉部門首長的角色,在其主管局長請示並得相關長司同意或相關司長主動指示下,將啟動第二級獨立調查。調查由常設小組負責,成員獨立於政府系統、並具備政府運作知識,可調查任何級別公務員。

然而,《部門首長責任制》能否達到解決以上的目的及破解上述問題,言之尚早,但值得多想想:

1. 長期財政壓力下,如何保障部門首長執行政策的資源與配套措施?

《部門首長責任制》對部門首長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但同時政府是否已做好對各部門的政策支援?尤其長期財政壓力下,首長一方面要執行各種新倡議,推行各種新服務,但同時又要連年縮減開支,減省人手,是否還能有足夠執行政策所需的人力、財政資源?如此,又會否反過來使部門的行政成效不彰,影響施政成效?

2.《部門首長責任制》如何與現行公務員體系銜接?

部門的工作是團隊工作,部門首長統籌全局、作出指令,不同層級的公務員按上級的指示、既定的程序去執行,若出現嚴重問題或廣泛、重複性的系統問題,當然不會只是部門首長的事。將來如啟動第二級調查,如何避免在調查過程中出現過猶不及,引起公務員團隊人人自危,而致在日常工作中步步為營,但求自保,不思創新?另外,《公務員守則》列明公務員需遵守政治中立,同時公務員只需負行政責任。如此,政治問責官員需要擔負其政治責任嗎?部門首長與問責官員的行政、政治責任,如何區分釐清?

3. 為何不包括警隊?

據當局指負責調查的常設小組將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委員主導,有需要時可加入不涉及被調查事件的公務員、第三方專家等,以協助調查工作。為此,將需要修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以賦權委員會進行工作。但當局指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並且現時已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故調查嚴重問題的「第二級別」將不涵蓋警隊。所知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並沒有調查權。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亦不賦權委員會進行任何調查,故此需修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的附屬法例(即《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規例》),以賦權委員會進行調查工作。因此,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這個「短板」,是否應該在修例時補全?

4. 調查委員會如何建立公信力?

委員會成員熟悉公務員銓敘事宜,也有豐富的處理公務員紀律事宜的經驗,但政府幾十個部門,其職責繁雜多樣,委員會成員是否能充分掌握?如不能,勢必需要引進外部專家,相信要達到熟悉某部門職務程度,該專家要麼有在該部門擔任高級人員的經驗,要麼與該部門有密切的往來,如此,如何能建立公位信力及避免予人有不良的觀感?

 當局強調《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目的不是用來懲罰的,能否不用啟動第二級而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值得多想想一些細節!